分化型甲状腺癌(DTC)占所有甲状腺癌的90%以上,30年生存率亦超过90%。虽然未分化癌、鳞癌等治疗效果差,但只占全部甲状腺癌的5%以内。目前,国内外治疗DTC的手段包括手术、TSH抑制治疗和碘131治疗三驾马车。其中,争论最多的是手术,包括原发灶的切除范围和淋巴结清扫范围。对于DTC病人是否都要碘131的治疗亦存在较多争论。而对于TSH抑制治疗方面则争论较少。故DTC治疗的争论主要在手术范围和碘131治疗的适应证这两大方面。 湖南省人民医院乳腺甲状腺外科张超杰
国内外对DTC手术范围的争论一直存在。目前主流观点认为,DTC最重要的治疗是手术,手术是否彻底决定了DTC的远期疗效。DTC的手术包括原发病灶的切除范围和区域淋巴结的清扫范围。在欧美国家对于DTC的手术治疗意见基本一致,其主流术式是甲状腺全切除术。而对颈淋巴结清扫方面,主张中央区淋巴结常规清扫。同时,根据病人分期不同采取进一步扩大清扫区域淋巴结的术式。近年来,欧美国家在DTC治疗方面的进展,主要体现在对原发病灶的处理意见上,如ATA、NCCN等专业学术组织的指南认为,除了对于肿瘤小于1cm且无危险因素者可以采用腺叶切除外,其他情况均行甲状腺全切或近全切除术。
当国外对DTC的原发灶和颈淋巴结切除范围争论趋于统一,并相继发布和更新DTC的诊治指南时,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及技术限制等因素,国内对DTC手术范围方面的争论却仍然激烈。首先,表现在从事DTC手术的人员广,缺乏严格、规范的专科培训,技术参差不齐。譬如有少数医生历经数十年到退休都不能辨认甲状旁腺和喉返神经。其次,由于我国相关医疗法律不完善,以及目前医疗大环境的影响,使得外科医生在选择术式时瞻前顾后。譬如甲状腺手术后只要出现了声嘶和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等并发症,在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时,往往有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风险。从而导致外科医生行DTC手术时明哲保身,选择相对安全和保守的术式。第三,我国缺乏一个真正意义上的DTC诊治指南也是导致选择不同术式的重要因素。尽管2011年由中国抗癌协会头颈肿瘤外科专业委员会首次发布了我国DTC诊治指南。但该指南仍然缺乏甲状腺外科、普外科方面广大专家的共识。出现如此多争论的最主要原因是国内缺乏DTC的多中心、大规模临床回顾性研究资料,更没有大规模的前瞻性随机对照研究,也就是缺乏循证医学证据。而诸如经济因素和其他技术层面的因素等,也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在DTC手术范围方面的争论。
近年来,随着腔镜技术的发展,对DTC实行腔镜手术呈现增多趋势,其争论随之增多。无容置疑,无论是完全腔镜,还是小切口联合腔镜等技术,对甲状腺手术可以达到美容效果。其争论焦点集中在是否能完全实现无瘤技术的要求,对腔镜盲区如Ⅶ区淋巴结不能彻底清扫的质疑等多个方面。总的来说,对待腔镜技术的态度,持观望与积极探索的观点都是合理的。
对DTC术后是否行碘131治疗也存在着争论。一方面,绝对的偏“左”或偏“右”,前者主张,不管是什么状态都不要碘131治疗,后者则认为应常规碘131治疗。另一方面,根据相应指南,按DTC病人术后复发转移风险程度即低危、中危和高危进行区别对待。应该说,这样的治疗策略是符合科学原则的。但在实践中,主要争论还是缘于手术范围的不统一导致了不同结局。例如,同样的病理分期和年龄阶段,都属于术后高危组病人。根据相关指南,高危组病人术后都应碘131治疗,对于已经行原发灶全切的来说,即使颈淋巴结没有清扫或清扫不足的病人行碘131治疗都是合理的。而对于原发病灶切除不足如仅行腺叶切除的病例来说,就会出现两种观点,一种支持多次碘131清甲,另一种则认为多次清甲不适合,疗效更值得质疑。究竟孰是孰非,并无定论。
近年来,可喜的看到,国内对DTC治疗领域达成了较为广泛共识。第一,初次治疗是否规范、彻底、全面,对减少复发转移和保证疗效非常重要。这强调了手术的重要性。第二,DTC术后淋巴结的复发转移有必要再手术,但对生存期影响小。第三,即使有广泛转移,DTC病人通过积极治疗依然有望长期生存。第四,将甲状腺全切或近全切除,以及区域淋巴结清扫作为DTC的主流术式。第五,对于碘131治疗,既不能谈核色变,也不能过度治疗。第六,TSH抑制治疗贯穿DTC病人终身,并根据术后复发转移的危险度进行剂量调整。与此同时,在我国的各大医院,雨后春笋般的成立了甲状腺专科,这说明了对DTC诊治步入了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和技术水平规范化的道路。而我国多学科领域参与制定的2012版DTC诊治指南即将发布,更是值得期待。而不断兴起的腔镜甲状腺技术和生物靶向治疗等领域的探索,为DTC治疗的未来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