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2-26
杨宁副主任医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内分泌科
对于孕妇诊断的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即TSH大于妊娠期参考范围上限,且FT4(游离甲状腺素)小于妊娠期参考范围下限,其治疗目标是将TSH控制在妊娠期特异性参考范围的下1/2,如无法获得妊娠期特异性参考范围,则通常建议降低到TSH在2.5mU/L以下。一旦确诊妊娠期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患者应立即开始甲状腺素替代治疗,以尽早达到TSH水平控制在<2.5mU/L的目标。对于妊娠期的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患者,及TS水平高于妊娠期特异性参考范围上限,而TF4水平在妊娠期特异的参考范围之内,则需要根据患者的TPOAb(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水平是否是阳性,决定TSH水平。对于TPOAb阴性的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孕妇,TSH<4.0mU/L时可不使用甲状腺素替代治疗,但依旧需要观察甲状腺功能的变化情况。而TSH>4.0mU/L,则需开始使用甲状腺素替代治疗,尽量将TSH水平控制在<2.5mU/L。而对于TPOAb阳性的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孕妇,则需使TSH控制在<2.5mU/L,对于不能达到目标的孕妇,则应立即开始甲状腺素替代治疗,直至将TSH水平<2.5m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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