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4-29
徐文皓副主任医师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输血科
对于输血小板的指征,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全血和成分血的使用以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中,其所指出的血小板输注的适应证是用于血小板数量减少或功能异常引起的凝血功能障碍。其不适用于血小板减少或功能障碍无关的出血,也不适用于自身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特发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或肝素诱导的血小板减少症,除非是出血危及生命,也由此是其输血的指征。具体如下:1、如果血小板计数是≤10×10^9/L,即10000,如果病情稳定而非出血患者,可以考虑预防自发性出血而输注血小板;2、如果患者的血小板计数是≤2×10^9/L时,患者需要中心导管置入或病情不稳定伴有发热、感染,则非出血患者也可以考虑输注血小板;3、如果患者的血小板计数是≤50×10^9/L,并伴有急性失血、出血或有创操作即患者进行手术时,也可以考虑输注血小板;4、如果血小板计数是≤80×10^9/L,对于椎管内麻醉的手术患者,也需要输注血小板;5、如果血小板计数是≤100×10^9/L,对于神经外科或眼科手术患者,则可以考虑输注血小板。总之,因为输血小板有诸多输血不良反应以及血小板资源相对的稀缺,所以输血小板指征是由医生严格掌握并决定是否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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