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皮炎多见于接受放疗患者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根据临床表现的不同可分为急性放射性皮炎和慢性放射性皮炎。
一、急性放射性皮炎 :为短期内接受大剂量辐射所致,潜伏期短,一般为1-3周。其早期反应与热灼伤相似,常称为放射性烧伤,可分为三度。
1、I度:局限性水肿性红斑,边界清楚,常在暴露后6天出现,12天左右达到高峰,3-4周后消退,留有脱屑、色素沉着、暂时性脱毛。自觉灼热与瘙痒。
2、Ⅱ度:局部红肿明显,有水疱形成,破溃后出现糜烂和结痂,经1-3月痊愈,遗留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毛细血管扩张、皮肤萎缩、永久性毛发脱落及瘢痕形成。自觉明显灼热及疼痛。
3、Ⅲ度:局部红肿严重,损害累及真皮深部以下,很快出现组织坏死,形成顽固性溃疡。自觉剧痛。愈后留下萎缩性瘢痕、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毛细血管扩张、毛发消失等,部分皮损难以治愈甚至形成永久性溃疡,溃疡和瘢痕部位易发生癌变。
二、慢性放射性皮炎:
由于长期反复接受小剂量放射线辐射所致,也可由急性放射性皮炎转变而来。潜伏期数月至数十年不等。表现为皮肤干燥、萎缩,汗腺、皮脂腺分泌减少,皮下组织纤维化、增厚,毛细血管扩张、色素沉着或减退,毛发稀疏、脱落,甲出现条纹、变脆、脱落,严重时可出现顽固性溃疡和皮肤肿瘤变。
参考资料:[1]张学军.皮肤性病学.第8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