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病病人能否妊娠并安全度过妊娠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取决于心脏病的种类、病变程度、是否手术矫治、心功能级别以及具体医疗条件等因素。
1、可以妊娠:心脏病变较轻,心功能Ⅰ-Ⅱ级,既往无心力衰竭史,亦无其他并发症者,妊娠后经密切监护,适当治疗多能耐受妊娠和分娩。
2、不适宜妊娠:包括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Ⅲ-Ⅳ级;既往有心脏并发症病史,如有心力衰竭史;有症状的心律失常和心肌梗死,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肺水肿;有中、重度肺动脉高压;左室收缩功能减退、二尖瓣面积<2cm²,主动脉瓣面积<1.5cm²,左室输出峰压斜率>30mmHg;右向左分流型心脏病、活动风湿热联合瓣膜病、心脏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急性心肌炎的病人;年龄在35岁以上、心脏病程较长者,妊娠期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性极大。不宜妊娠的妇女必须严格避孕,若已妊娠,应在妊娠早期行治疗性人工流产术。
参考资料:[1]沈铿,马丁.妇产科学.第3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