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植肢体一旦存活,即使功能恢复不够理想,患者总是不愿把接活的、没有功能的肢体拿掉。除非有下述情况,可考虑再植肢体的解脱:
1、再植后,因血管痉挛或血栓形成等原因,出现血液循环障碍,虽经努力,肢体已出现变性坏死征象而无法挽救者。
2、缺血时间过长,肌肉等组织广泛坏死液化,骨、神经等重要组织暴露,创面难以愈合,即使经长期换药和多次手术,创面有可能愈合,但功能也难以恢复者。
3、肢体再植处发生感染,组织坏死液化,吻合的血管浸泡在脓液中,导致血管壁坏死,破裂出血者。
4、再植肢体严重感染,虽经积极治疗,仍不能控制,引起败血症或中毒性心肌炎,危及生命者。
5、再植肢体因缺血时间过长,或受严重挤压伤,再植肢体血运差或肌肉广泛坏死,产生急性肾衰竭,经积极治疗后无改善者。
参考资料:[1]吴肇汉,秦新裕,丁强.实用外科学 下册.第4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