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损伤病理改变从重到轻可分三级,分别为完全性脊髓损伤、不完全性脊髓损伤、脊髓轻微损伤或脊髓震荡,具体如下:
1、完全性脊髓损伤:伤后3小时脊髓灰质中多灶性出血,白质尚正常;6小时灰质中出血增多,遍布全灰质,白质水肿;12小时后白质出现出血灶,灰质中神经细胞退变坏死,白质中神经轴突开始退变;24小时灰质中心出现坏死,白质中多处轴突退变;48小时中心软化,白质退变。总之,在完全性脊髓损伤,脊髓内的病变是进行性加重,从中心出血至全脊髓出血、水肿,从中心坏死到全脊髓坏死,长度约为2-3cm;晚期则为胶质组织代替,这一病理过程说明,对于完全性脊髓损伤,只有在早期数小时内进行有效治疗,才有可能挽回部分脊髓功能。
2、不完全性脊髓损伤:伤后3小时灰质中出血较少,白质无改变,此病变呈非进行性,而是可逆性的;至6-10小时,出血灶扩大不多,神经组织水肿;24-48小时后逐渐消退,由于不完全脊髓损伤的程度有轻重差别,重者可出现坏死软化灶、胶质代替,保留部分神经纤维;轻者仅中心小坏死灶,保留大部分神经纤维,因此,不完全脊髓损伤可获得部分或大部分恢复。
3、脊髓轻微损伤或脊髓震荡:仅脊髓灰质有少数小出血灶,神经细胞、神经纤维水肿,基本不发生神经细胞坏死或轴突退变,2-3日后渐恢复,组织学上基本恢复正常,神经功能可完全恢复。
参考资料:[1]吴孟超,吴在德.黄家驷外科学 下册 .第7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