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病患者在产褥期仍然需要密切观察病情,保证患者休息以及给予抗感染措施等,具体如下:
1、继续严密监测患者生命体征和心力衰竭征象。
2、保证产妇充分休息。
3、继续应用广谱抗生素预防感染,直至产后1周左右无感染征象时停药。
4、心功能Ⅲ级以上者不宜哺乳。
5、产前、产时有心力衰竭者,产后继续用强心药。
6、产后至少住院2周,如无心力衰竭一般情况尚好,可酌情提前出院。
7、不宜妊娠者,应严格避孕或行绝育术。
参考资料:[1]严滨,吕恽怡.妇产科学高级医师进阶.第1版[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