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患者称自己因病不能工作时,纤维肌痛综合征常成为一个法医问题。因为纤维肌痛综合征的症状只有患者自己能感受得到,在伤残鉴定中没有客观的医学依据。
伤残资助的获取非常复杂,涉及资金来源、医生的意见及评估、法律服务的可行性及疾病对患者的影响等。目前已有多种用于纤维肌痛综合征伤残鉴定的指南。伤残的判定并非以明确诊断纤维肌痛综合征为唯一依据。
当患者声称自已因外伤导致纤维肌痛综合征或使原有病情恶化,并且已致残,是进行法医鉴定时的另一难题。虽然外伤可使中枢神经系统发生变化并导致纤维肌痛综合征,但据报道外伤的严重性与纤维肌痛综合征无明显关系。无法科学地判定外伤是否导致纤维肌痛综合征。
另外,鉴定纤维肌痛综合征症状严重程度也非常困难。实际上,判定外伤和残疾的关系并不一定要求诊断纤维肌痛综合征,重要的是症状严重性及工作能力的丧失程度,而不是是否存在纤维肌痛综合征。
参考资料:[1]GaryS.Firestein,RalphC.Budd,栗占国.凯利风湿病学上卷.第9版[M].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