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年代,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能够享受相应的晚育假,生育二孩不属于晚婚,不能享受晚育假,这样的规定自有其道理,这样的道理多少也能让人理解——生育二孩与独生子女政策相违背,因此不能予以奖励,二孩母亲不能享受奖励性质的晚育假(当然也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增加的产假)。但是,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之后,独生子女政策相当于自动取消,生育二孩不再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违背,二孩母亲到底该不该享受晚育假呢?其中又有什么道理可讲呢?
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二孩算不算晚育,二孩母亲该不该享受晚育假,主要取决于对一个关键问题——生育二孩该不该予以奖励——的认定。如果应当给予奖励,那么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二孩就可以算晚育,二孩母亲就可以享受晚育假,反之则不算晚育,不能享受晚育假。而对这个关键问题如何认定,又主要取决于对当前我国人口状况和人口发展形势如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