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认为当前我国社会生育率持续走低、劳动人口短缺、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快、家庭养老负担加重等矛盾十分突出,已经到了全面放开二孩犹嫌不足,而需要适度鼓励生育的地步(只是全面放开二孩,而非完全取消生育限制,似可理解为“适度鼓励”),那么对生育二孩就应当予以奖励,比如规定二孩母亲可享受晚育假。反之,如果认为当前我国人口矛盾不是十分严重,全面放开二孩就能够自然而有效地缓解人口矛盾,而不必采取适度鼓励生育的政策,那么对生育二孩就不必予以奖励,二孩母亲就不应享受晚育假。
至于休二孩假会否加重就业性别歧视,的确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妇女权益包括生育权益的保障越有力,越可能影响用人单位招录妇女的积极性,影响妇女的充分就业和在职场的发展,这在西方发达国家也不例外。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担心造成这种负面影响,就有意无意放松对妇女权益包括生育权益的保障。正确的做法是,一方面以完备的法律政策强化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国家向妇女或安排妇女休二孩假的单位发放生育补贴、就业补贴,通过社会保障的渠道,与妇女和用人单位一道分担生育二孩的成本,尽可能免除妇女生育二孩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