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最低工资7月1日起大幅上调分别比现行标准提高80元、100元
调整后最低工资水平居全国首位
特区内企业月薪达不到690元特区外达不到580元将被处以罚款
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从7月1日起大幅上调,调整后特区内、外最低工资分别为690元/月、580元/月,比现行标准分别提高80元、100元。调整后的深圳特区内最低工资水平将在全国各省市中居第一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许少英在昨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本次调整是我市历史上第二次大幅调高最低工资,调整后特区内最低工资为:3.97元/小时、690元/月;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3.33元/小时、580元/月。其中特区外最低工资也是历史上最大幅度调整。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企业员工,不论其是实行月工资,还是计件工资或是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谁都不能达不到最低工资这一底线。我市这次也是首次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调整最低工资,出现了两个明显变化:一是执行时间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二是月工资按21.75天折算。
另外,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公布的2004年度最低工资的执行期至2005年4月30日结束,而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2005年度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2005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了避免出现最低工资的空白,我市决定今年5、6月份的最低工资继续按照200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即特区内最低工资为3.65元/小时、610元/月;特区外龙岗、宝安两区为2.87元/小时、480元/月。
最低工资是一个硬标准,企业如果达不到最低工资的底线,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调查显示,2004年工资总额低于最低工资的员工所占的比例仅为1.59%,但扣除加班费后的标准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员工有17.3%。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黄造基说,改善务工环境,一方面应适当提高最低工资,另一方面还要加大最低工资的执行力度。要确保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要确保员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将有力提高员工尤其是中、低收入员工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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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
指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企业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夜班津贴、加班工资都不计入最低工资。
从被调查员工支出情况看,特区内外最低支出组员工的月均支出分别为578元和530元,最低工资应可满足员工生活的基本需要。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徐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