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岁的宁夏女子耿子(化名),中学起就发现自己有易性癖,迄今为止与其相爱过的全是女孩,因为性别错位,日常生活中她也遭遇过许多尴尬。昨天,她乘火车来到广州,将在广东武警总院做阴茎再造的女变男手术。——(见7月18日《南方都市报》文章“女设计师欲变性将接受生殖器再造手术”)
多元的社会,总是呈多元的状态而变幻着,一些有着心理错位的男女,而寻求着变换性别,本也是正常不过的。然而,媒体的大肆炒作,将这种属于个人隐私的行为,暴露于公众的视线之中,不论如何都有着侵犯他人隐私的嫌疑。
当然,本文中31岁的宁夏女子耿子(化名),“性情豪爽,说话直来直去”,是自愿的接受媒体采访,当属例外。然更多的变性手术,都不是手术的当事人接受的采访,而是手术的施行者——主治医生、甚至于不相干的他人,向记者透露的相关情况。至于那些人是否得到患者的授权,患者是否同意那些人将自己的行为、手术细节,向媒体和社会公布,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于是,才有了前不久重庆的一位变性患者,因为媒体的不当言论而自杀未遂的相关报道。至于医院里的一些人到底向媒体记者说了什么话,现在都是无关紧要的事情了,关键的是医院里的医生到底有什么权利,私下里将患者的个人隐私情况向他人透露,而这种私下透露他人隐私的情况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同样的有不少的医疗机构,根本的就是拿这些变性患者炒作,将他(她)们当作摇钱树,借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如此的行为,根本的就是将他人的隐私当作社会的一种买点,以此吸引更多的眼球注目,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即使有的医疗机构,同变性患者签定有相关的合同,取得医院的独家报道权。这样的合同也是在暴露他人隐私的前提下,而签定的一种霸王合同。
隐私权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医生和相关的医疗机构为患者保密不但是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而且是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60条和《执业医师法》第22条,均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为对方保密的义务。而故意或有过失的散布患者的隐私情况,就不是单纯的职业道德问题,而是根本的触犯了法律,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要承担赔偿的责任。